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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292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91年1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代理人常开怦,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罗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建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