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丽魂、刘勇信用卡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杨丽魂,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周嘉陵,行长。被执行人杨丽魂。被执行人刘勇。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丽魂、刘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丽魂、刘勇给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合计729887.92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杨丽魂名下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F5***的路虎发现4、川A8F***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执行中已对刘勇、杨丽魂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锦江区房屋一套、金牛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但暂不宜处置。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丽魂、刘勇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本次申请执行案款、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合计729887.9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丽魂、刘勇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案款、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合计729887.92元及利息。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3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