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进与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进,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行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611。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唐成伟,局长。再审申请人杨进因诉被上诉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进申请再审称:杨进与田建华是朋友关系,杨进不存在非法营运的事实,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弄虚作假办案;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未提前7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给杨进,违反了法定程序;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延长扣押期限告知书》中的扣押截止日期是2013年8月30日,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2013年10月29日才送达给杨进,违反了法定最长期限;其并未收到《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本院经审查查明,香洲区人民法院根据杨进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本院认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珠交罚(2013)0196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有关杨进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从事营运活动的事实,有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录像资料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在征得杨进同意的情况下,提前召开听证会,该做法并未对杨进行使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的审查范围;经审查,本院未发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送达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程序合法,该文书因拒收被退回。杨进称一直没有收到通知,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杨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文审 判 员 涂远国代理审判员 黄莎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静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