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健与胡茂荣、龚腊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健,胡茂荣,龚腊梅,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周健。被执行人胡茂荣。被执行人龚腊梅。被执行人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金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茂荣、龚腊梅退还申请执行人周健购房款390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以36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周健经纪代理费43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由被执行人胡茂荣、龚腊梅承担案件受理费7940元,执行费5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茂荣、龚腊梅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