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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钟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2306号原告钟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838。被告叶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49。原告钟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钟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已与被告叶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钟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英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韵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