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钟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2306号原告钟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838。被告叶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49。原告钟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钟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已与被告叶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钟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英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韵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