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0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雷盼家诉李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盼家,李富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801民初79号原告:雷盼家,男,1968年出生,一二一团个体工商户,住该团炮台镇。被告:李富山,男,1971年出生,无业,住该团炮台镇。原告雷盼家与被告李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盼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富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雷盼家诉称:2014年5月,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天达建材店赊购地板砖用于装修,共计购买7600元���瓷砖。2015年2月17日,被告支付了500元,余款7100元未付,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内容为:“下欠小雷瓷砖钱柒仟壹佰元整。7100元。2015.2.17号。李富山。”证明被告拖欠原告7100元地板砖款项的事实。被告李富山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天达建材店赊购地板砖用于装修,共计购买7600元的瓷砖。2015年2月17日,被告支付了500元,余款7100元未付,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存有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现被告一直未归还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地板砖款71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富山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雷盼家欠款71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富山负担,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雷盼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