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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曲志玲等诉段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芳,曲志玲,段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田振芳。原告:曲志玲。被告:段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振芳、曲志玲诉被告段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振芳、曲志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振芳、曲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7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