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曲志玲等诉段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芳,曲志玲,段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田振芳。原告:曲志玲。被告:段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振芳、曲志玲诉被告段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振芳、曲志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振芳、曲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7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