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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陈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陈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13组,组织机构代码69859689-6。委托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谋志,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谋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XX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533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子斌审 判 员  杨年彩代理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