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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百丈园山羊养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镇江百丈园山羊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委托代理人李明芳。被执行人镇江百丈园山羊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兵。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镇江百丈园山羊养殖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局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5]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况有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在执行过程中,情况有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国土局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5]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张有斌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