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魏衍辉与魏瑞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衍辉,魏瑞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196-3号申请执行人:魏衍辉。被执行人:魏瑞学。魏衍辉诉魏瑞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魏瑞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魏衍辉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巩琳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