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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执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魏衍辉与魏瑞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衍辉,魏瑞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196-3号申请执行人:魏衍辉。被执行人:魏瑞学。魏衍辉诉魏瑞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魏瑞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魏衍辉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巩琳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