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昌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8刑初29号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昌某,曾用名昌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昌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申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昌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昌某饮酒后驾驶其妻所有的鄂Q×××××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行驶至鹤峰县走马镇341省道进古城村七组乡村道路约500米处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由覃某驾驶的鄂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田某)的过程中车辆侧翻,覃某在避让过程中采取紧急制动致使车辆侧翻倒地并压在昌某的腿上,造成昌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昌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2㎎/100ml。另查明,案发后,昌某与覃某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昌某和覃某对各自的车辆自行修复,昌某的伤情也由自己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昌某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报案材料、出警说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鹤峰县公安局2016008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覃某、田某、王某、聂某的证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施州)公(司)鉴(理)字(2016)083号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0.2㎎/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昌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春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俊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