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施伏领与郭世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伏领,郭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施伏领,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郭世兵,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施伏领与郭世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有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