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翠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34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翠英,女,1960年6月7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曾于1989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被抓获,同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翠英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翠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陈翠英在沈阳市铁西区揽军路某某号担任保姆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卧室床头红色兜内的人民币13000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翠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周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陈翠英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陈翠英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翠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翠英有前科,且将赃款挥霍,现不能退还,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翠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陈翠英退赔被害人周某某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李春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