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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5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蔡某、蔡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蔡某,蔡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574-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某乙。被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蔡某、蔡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不到庭执行该案,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蔡某某的银行存款10650元(案款10000元,诉讼费6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5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学慧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景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