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5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蔡某、蔡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蔡某,蔡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574-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某乙。被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蔡某、蔡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不到庭执行该案,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蔡某某的银行存款10650元(案款10000元,诉讼费6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5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学慧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景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