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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小子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前晶与王婉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前晶,王婉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小子第31号原告胡前晶,女,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婉莹,女,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前晶撤回对被告王婉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