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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101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重庆渝和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渝和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01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冉农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兰松,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5)济铁商初字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104.31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