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樊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498号原告樊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