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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樊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498号原告樊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