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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鹃娟与吴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鹃娟,吴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民初1898号原告吴鹃娟,农民。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龙,农民。原告吴鹃娟与被告吴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鹃娟及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鹃娟诉称,2015年11月9日晚,原告与被告及刘乃龙等人在渔阳宾馆聚餐,被告饮酒,饭后,原告驾车送被告回家,在车内被告对原告动手动脚,语言污秽,试图与原告发生关系,原告将被告送到修理厂院内,原告找来被告妻子,被告随即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多处受伤。报警后,原告被送达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原告损失,经民警调解未果。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5478.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649.81元、误工费2784.90元、就医交通费800元、病历复印费26元、法医鉴定费2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吴海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鹃娟与被告吴海龙系同学关系。2015年11月9日晚,原、被告等同学在蓟县渔阳宾馆聚餐,吴海龙喝了大约一斤来白酒。饭后,吴海龙要求吴鹃娟送其回家,然后,吴鹃娟开车送被告吴海龙和另一同学刘乃龙二人回家。首先送吴海龙到中誉行汽车修理厂,进院后吴海龙不下车,吴鹃娟去屋里叫吴海龙的妻子,正在等候时,吴海龙跟了过来,辱骂吴鹃娟,吴鹃娟还嘴,吴海龙用拳头杵在吴鹃娟左眼部,吴鹃娟还了一下,看俩人打起来了,刘乃龙过来劝,之后,吴海龙又用拳头杵在吴鹃娟胸部,把吴鹃娟杵倒在地,致吴鹃娟受伤。吴鹃娟报警,在警察没到之前,吴鹃娟的朋友到了现场,将吴海龙拉到一边,俩人停止打骂。警察到了问下情况后,吴鹃娟被朋友送到蓟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后收住院治疗6天,伤情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枕部软组织损伤、左面部下软组织损伤、左眼挫挫伤、左眼球结膜下出血、左手食指皮肤擦伤、右手皮肤擦伤。出院医嘱:院外继续治疗,未带药。一周内门诊复查,头痛头晕症状加重随时来院复查。吴鹃娟支付医疗费5478.87元,病例复印费26元。经蓟县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吴鹃娟头部、面部、左眼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吴鹃娟支付鉴定费230元。后经公安蓟县分局文安街派出所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故成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法医鉴定书、公安蓟县分局文安街派出所起诉建议书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吴海龙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质证权利。对原告吴鹃娟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吴鹃娟好意送被告吴海龙回家,却被其殴打致伤,对此纠纷的发生被告吴海龙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吴鹃娟请求赔偿7天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应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请求就医交通费800元过高,根据其就医情况,本院酌定200元;请求30天误工费,根据其伤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吴鹃娟损失如下:医疗费5478.87元,病例复印费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00元/天6天)、就医交通费200元、护理费556.98元(92.83元/天6天)、误工费2784.90(92.83元/天30天)、鉴定费230元,合计9876.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海龙赔偿原告吴鹃娟各项损失共计9876.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吴鹃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吴海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琳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