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东昊金属冶炼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乌兰察布市东昊金属冶炼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法定代表人郭永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改先,系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昊金属冶炼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保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增宇,男,蒙古族,37岁,现住商都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东昊金属冶炼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依申请人的申请对乌兰察布市东昊金属冶炼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权证为商字第0907**号的房屋及商国用(土)字第2011-083号的土地使用权���行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后,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发函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以第三次流拍参考价接收拍卖物以物抵债。现已逾期,申请执行人未作答复,即视为拒绝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昊金属冶炼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位于商都县省际通道东工业园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6077.95平米,钢构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17831.9平米,房产权证号为商字第0707**号。变卖宗地位于商都县省际通道东工业园区,用途为工业,使用面积为66667平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60年,使用权证号为商国用(土)字第2011-08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军审判员 李海东审判员 卫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