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伟军与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军,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军,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111号院1号楼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周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焕章,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伟军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8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伟军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伟军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伟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877元,由郑伟军负担750元(已交纳),由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7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伟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羽红代理审判员 马兴芳代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方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