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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君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君伟,刘清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62号申请人陈君伟,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清云,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陈君伟与被申请人刘清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君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清云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X号X幢XX房屋一套(房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财产保全标的XX万),担保人XXX为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大道X号地下车库X车位XXX(渝XX**长寿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君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清云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X号X幢XX房屋一套(房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财产保全标的XX万);查封担保人XXX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大道X号地下车库X车位XXX(渝XX**长寿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以上房屋的查封期限均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陈君伟负担(诉讼中,申请人陈君伟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哿审 判 员  刘晓波人民陪审员  游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