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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曾帮琴与唐小敏、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帮琴,唐小敏,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曾帮琴,女,生于1976年11月15日,汉族,住广安市前锋区。被执行人唐小敏,女,生于1971年12月9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对被执行人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扣划的金额以483931元为限。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建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