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3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卢新双与信和汇金信息咨询 北京 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信和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夏靖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终333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新双,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夏靖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3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新双,住浙江省温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23号楼3层0301,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南办公楼)B-1001。法定代表人:王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夏靖,住哈尔滨市。上诉人卢新双因与被上诉人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夏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上诉人卢新双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新双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会峰审判员 许东劲审判员 陈舒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文郑志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