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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强县诚誉砖厂、李井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强县诚誉砖厂,李井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诚誉砖厂,地址。法定代表人王桂芳,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井宪。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三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井宪存款人民币466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