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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马作武、肖莎莎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作武,肖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磁湖巷1号。法定代表人汪玉蓉,局长。被执行人马作武,公民。被执行人肖莎莎,公民。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马作武、肖莎莎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行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马作武、肖莎莎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30288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