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河北稳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昌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稳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昌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345号原告:河北稳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杏稳,公司经理。被告:克拉玛依市昌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洪海,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稳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昌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被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冯香暖人民陪审员 李建新人民陪审员 刘 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历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