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郯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马西强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马西强,徐勤伟,郭继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张梅,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马西强,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徐勤伟,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郭继会,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0)郯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舟军审判员 吴 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