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铁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家亮与叶茂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亮,叶茂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李家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彦广,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元闪,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茂启,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侠,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伟,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富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家亮诉被告叶茂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亮的委托代理人冯彦广、汤元闪,被告叶茂启委托代理人程富强、胡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家亮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承包戴庄镇李圩村原学校门前空地,东西长22.5米,南北长25米,期限30年,承包费2万元,当日缴清,并于当日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在原告的承包地上放置了水泥大砖、树枝、柴草等物。双方发生纠纷,经村委会、戴庄国土资济源管理所、派出所、镇政府多次调处。后村委会组织全体村干部于2015年7月9日,将被告设置在原告承包地上的障碍物全部清理完毕,但事后五日被告又将上述物资运回原告的承包地上,现村镇调解无效。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除放置在原告承包地上的障碍物水泥大砖、树枝、柴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茂启辩称,原告与李圩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应为无效合同。原告据此合同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无法律依据。1、涉案土体面积较大,所谓承包期限过长,村委会应通过公开招标、竞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但村委会却没有做到,而是与原告进行秘密交易。双方此举有违《村民自治组织法》,侵害了绝大多数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民主权,故双方签约行为应自始无效;2、双方签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依据《村民自治法》,经选举产生的村主任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而原告所持合同并没有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仅凭村委公章,不能证明盖章行为的合法性;3、双方签约行为存在主观恶意。被告使用诉争土地在先,而后与原告产生纠纷,村委会在明知被告与原告就诉争土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却与原告签约,双方存在主观恶意,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家亮与被告叶茂启均系邳州市戴庄镇李圩村民村民。2014年6月17日,原告李家亮与李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圩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李圩村委会将位于该村南山老学校门前空地(东西长22.5米,南北长25米;)发包给原告李家亮使用,承包期限为30年即自2014年6月17日至2044年6月17日;承包费为2万元,原告李家亮于当日向李圩村委会支付承包费2万元。2015年9月16日、2016年3月23日,李圩村委会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承包上述土地的四至为:北至叶茂启墙南1米,东至李金成地,南至三队地,西至李家亮门前路。上述土地位于被告叶茂启房屋南侧,被告叶茂启在上述地块放置杂物。2015年7月份在原告要求下,李圩村强制要求被告清除其在上述土地上放置的杂物。后被告叶茂启又重新在上述土地上放置水泥砖、树枝、柴草等杂物。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承包合同、证明、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开庭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家亮和案外人李圩村委会签订了关于李圩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叶茂启擅自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放置杂物,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理放置的水泥砖、树枝、柴草等杂物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茂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放置在原告李家亮承包的土地(位于邳州市戴庄镇李圩村南山老学校门前空地,四至为北至叶茂启墙南1米,东至李金成地,南至三队地,西至李家亮门前路)上的水泥砖、树枝、柴草等杂物清理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叶茂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卞 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