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050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市建设机械厂与被告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加工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建设机械厂,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5**民初31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建设机械厂被告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建设机械厂诉被告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建设机械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红光酒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燕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