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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宁乡县大成桥联合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宁乡县大成桥联合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69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谭振文(特别授权),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乡县大成桥联合煤矿。法定代表人贺光耀。原告刘某与被告宁乡县大成桥联合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