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宁乡县大成桥联合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宁乡县大成桥联合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69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谭振文(特别授权),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乡县大成桥联合煤矿。法定代表人贺光耀。原告刘某与被告宁乡县大成桥联合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