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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凤鸣与宁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鸣,宁俊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428号原告黄凤鸣。被告宁俊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鸣诉被告宁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凤鸣负担。审判员  容怀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