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凤鸣与宁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鸣,宁俊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428号原告黄凤鸣。被告宁俊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鸣诉被告宁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凤鸣负担。审判员 容怀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