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与周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周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民初2812号原告刘××。被告周一×。委托代理人张振鹏,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与被告周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牛江涛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年×月通过王××相识,20××年×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周二×。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双方之女周二×依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四、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属于草率结婚,从结婚生子到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看,双方是有一定夫妻感情的。现夫妻感情较好,未达到破裂程度,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年农历××月初×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年×月××日生育一女周二×。20××年×月××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又育有一女,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危及夫妻感情,只要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骏华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