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夏令平与李培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令平,李培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172号原告夏令平,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培均,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夏令平诉被告李培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法律文书,传票上写明了本案开庭时间(2016年4月1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五审判庭)等内容。2016年4月18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令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林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