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庞师明与侯风光、黄小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师明,侯风光,黄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966号申请执行人:庞师明,男,1965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侯风光,男,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黄小燕,女,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申请执行人庞师明因被执行人侯风光、黄小燕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4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庞师明与被执行人侯风光、黄小燕已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庞师明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