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5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国华文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锦绣速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国华文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锦绣速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霆,唐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53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华文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F座203室。法定代表人秦恺,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锦绣速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88号天瑞双桥农副产品市场内D厅069摊位。法定代表人吴霆,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霆,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唐诗玉,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北京国华文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锦绣速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霆、唐诗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做出的(2015)京方圆执字第2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锦绣速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霆、唐诗玉未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北京国华文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锦绣速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霆、唐诗玉偿还借款10118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北京锦绣速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霆、唐诗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锦绣速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被执行人吴霆名下无存款、车辆,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唐诗玉名下银行账号;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唐诗玉名下房产一套,该房产上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做出的(2015)京方圆执字第21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崔 扬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