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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行审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袁艳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袁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306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超,河间市××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袁艳辉。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5]1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本案中,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字[2015]1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未提交当事人袁艳辉的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关���河国土执罚决字[2015]1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