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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连庆与张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庆,张运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张连庆(曾用名张卫军),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运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庆与被告张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连庆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庆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连庆负担。审 判 长  郑海霞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华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