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连庆与张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庆,张运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张连庆(曾用名张卫军),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运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庆与被告张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连庆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庆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连庆负担。审 判 长 郑海霞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华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