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民初1151号原告段某某,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红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金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被告董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后来原告经过多次讨要,被告总是一再推拖,不向原告还款。不仅如此,被告还总是躲避原告,原告无奈,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董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于2014年8月25日给原告段某某出具5万元借条。后经原告找被告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拒不偿还。为此引起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其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某某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