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沈来亮与樊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来亮,樊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327号原告:沈来亮。被告:樊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来亮诉被告樊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来亮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建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来亮撤回对被告李永良樊建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来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