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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沈来亮与樊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来亮,樊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327号原告:沈来亮。被告:樊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来亮诉被告樊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来亮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建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来亮撤回对被告李永良樊建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来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