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曹洪松与刘德生、李金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松,刘德生,李金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69号原告曹洪松,农民。被告刘德生,居民。被告李金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松诉被告刘德生、李金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洪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松撤回对被告刘德生、李金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洪松负担。审 判 长 韩 露审 判 员 张依群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