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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曹洪松与刘德生、李金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松,刘德生,李金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69号原告曹洪松,农民。被告刘德生,居民。被告李金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松诉被告刘德生、李金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洪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松撤回对被告刘德生、李金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洪松负担。审 判 长  韩 露审 判 员  张依群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