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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唐亚群与蒋亚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群,蒋亚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858号原告唐亚群。被告蒋亚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亚群与被告蒋亚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亚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亚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亚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张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封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