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唐亚群与蒋亚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群,蒋亚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858号原告唐亚群。被告蒋亚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亚群与被告蒋亚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亚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亚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亚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张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封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