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016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久学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学,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01699-8号申请执行人王久学,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石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详,。关于王久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943001200071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79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943001200071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7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