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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应乐游、刘文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乐游,刘文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邓和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应乐游。被执行人刘文彪。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湘0104执429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彪名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晓园支行5291的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对该账户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文彪名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晓园支行5291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