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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泉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泉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051号原告重庆市泉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四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6720-2。法定代表人雷鸣,总经理。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重庆两江新区星光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7847-5。法定代表人凌月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泉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泉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泉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