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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解少安、刘玉芳、张珍珍诉被申请人王经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刘某,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保75号申请人解某,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齐南路(系死者之父)。申请人刘某,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系死者之母)。申请人张某,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系死者之妻)。被申请人王某,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尚壁镇。申请人解某、刘某、张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3月27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32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行解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解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解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冀×××××、冀×××××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冀×××××、冀×××××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保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