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熊××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农民。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3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熊××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十次编造理由骗取其网友董某美31700元,后逃匿。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熊××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残疾人证复印件、廊坊万福医院出具的证明、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虽主动投案,但当庭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辩称,其只向董三×借过3000元,其余都是董三×主动给其汇款。后是因为董三×更换了电话号码而无法联系,其并未逃匿。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熊××通过网上聊天与残疾人董三×成为网友。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间,熊××谎称其治病、做大手术需要用钱,先后十次向董三×借款共计31700元并全部挥霍。后熊××隐匿不再与董三×联系。2014年12月30日,董三×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0月16日,熊××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董某美现已对熊××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董三×陈述,证实2012年12月通过QQ聊天与熊××认识,二人就是普通网友关系。自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熊××先后十次以看病、做手术等理由向其要钱共计31700元,并说等病好了就还。2014年11月份,在其给熊××打电话催促还钱。之后,熊××就联系不上了。另其还主动给过熊××现金1000元。2、证人董一×、董二×证言,均证实2012年董三×认识了一个女网友,在交往中女孩说得病了需要钱治病多次向董三×要钱。3、被告人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12年冬天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董三×,成为网友。二人见过面,知道董三×腿有残疾。因为当时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也没有经济来源,就向董三×借钱,先后共计30000多元。其中部分交给了传销组织,部分自己花了。后来因为没钱还董三×就不和他联系了。4、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0日,董三×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0月16日,熊××到公安机关投案。5、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董三×先后十次给熊××银行卡转账31700元。6、辨认笔录,证实董三×经辨认指认熊××就是骗取钱的人。7、残疾人证复印件,证实董三×肢体残疾,伤残等级为贰级。8、廊坊万福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熊××于2013年6月23日至28日因慢性宫颈炎在该院门诊治疗,诊疗消费2501.07元。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熊××基本信息情况。10、谅解书,证实董三×对熊××的行为已表示谅解。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熊××当庭称并未向董三×借钱,是董三×主动给其钱款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虽主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其向残疾人实施诈骗的从重处罚情节及被害人表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扣除已羁押1个月,至2017年3月14日止。罚金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二、被告人熊××违法所得31700元,应予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曹树菊人民陪审员 李汝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劳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