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槐诉时晓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槐,时晓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财保3号申请人:杨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时晓刚,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杨槐与被申请人时晓刚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陕AL12**重型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时晓刚的陕AL12**重型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景东平审 判 员 卢金锁代理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海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