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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槐诉时晓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槐,时晓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财保3号申请人:杨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时晓刚,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杨槐与被申请人时晓刚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陕AL12**重型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时晓刚的陕AL12**重型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景东平审 判 员  卢金锁代理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海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