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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许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许建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282号原告张家港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清,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立。原告张家港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倩独任审判。原告张家港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许建立的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许建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