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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362号原告:林某某,女,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柏蜀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龚某某,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能方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