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362号原告:林某某,女,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柏蜀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龚某某,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能方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