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七弦传媒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七弦传媒有限公司,常熟市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七弦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海虞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曾卫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阜湖路51号。法定代表人石伟中。上诉人常熟市七弦传媒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一审应当由本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一般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且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常熟市,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常熟市七弦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审 判 员 孙毅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璐 来自: